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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一)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但條文也同時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照規定開啟或關油煙靜電機靜電排油煙機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提案委員蔣乃辛表示,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近三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發生三千五百八十一件,造成六人死亡及四千一百四十三人受傷。為保障機車騎士與行人之安全,以及防範該違規行為,並使警察機關執法有明確參據,因此提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五十六之一條條文修正案。

另,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立委許淑華所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為配合地方政府發展觀光及管理需要,將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三輪車納為靜電抽油煙機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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